湘建建函〔2016〕109號
各市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確保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系統升級工作有序開展并取得實效,現就有關事項予以說明,并提出相應工作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1.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從2016年4月1日起,將原《湖南省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辦法》規定的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階段性動態評定達標驗收工作調整為按現《實施細則》規定的在企業月度自評的基礎上,按季度且結合每個施工階段不少于一次的頻次對所有在建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原《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工程創建實施辦法》規定的示范工地(工程)的公布,我廳將調整為按現《實施細則》的規定公布"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及年度企業考評為"不合格"和"優良"的企業。
2.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迅速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在建項目進行全面巡查清理,將未錄入監管信息平臺的項目于2016年4月30日前進行補錄,否則項目考評結果將按《實施細則》規定認定為不合格。由于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監督機構的原因未及時錄入監管信息平臺而導致項目考評認定為不合格的,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3.各級項目考評主體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項目考評結果錄入監管信息平臺,季度內未開展項目考評工作或未按規定錄入項目考評結果的,當季項目考評結果將認定為不合格。由于項目考評主體原因未開展項目季度考評或未按規定及時錄入項目考評結果而導致項目考評結果認定為不合格的,由項目考評主體承擔相應責任。
4.為更好地分析統計考評結果,省廳將根據《實施細則》對我省現有監管信息平臺進行升級完善,在未升級完善以前,各級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將項目考評的信息及時錄入現行項目監管信息平臺"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價記錄信息"欄內;各級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將上季度本地區項目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項目相關信息,按《實施細則》附件5匯總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簽章確認后,以書面和電子文檔的形式報省質安監總站,省質安監總站匯總后報省住建廳同意向社會公布?h(市、區)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報送省質安監總站不合格項目匯總表時應同時抄送其所屬市州考評主體。
5.各級項目考評主體應嚴格執行相關標準,確保項目考評公平公正、標準統一。省質安監總站將按《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各地項目考評工作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抽查,抽查項目數量原則上為1%且不少于10個,其中所轄縣(市、區)的項目不少于50%,省廳季度督查認定項目考評不合格的項目,計入抽查項目總數和抽查結果。根據監督抽查符合率,確定各市州"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最高比例,具體按下列原則確定(以考評項目為基數):
監督抽查符合率 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20%
80%--90% 15%
70%--80% 10%
60%--70% 5%
60%以下 0
參與認定 "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的項目,年度內項目考評次數應不少于2次(施工時間不少于兩個季度)、無不合格項次、無因安全生產原因被公布不良行為記錄、考評等級為優良的次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中年度內僅兩次項目考評的,須均為優良)、取得施工許可證。
未按《實施細則》規定于每年1月5日前上報所轄縣(市、區)上年度監督抽查符合率的市州,其當年度優良工地認定資格視同放棄,并予以取消。由于考評主體把關不嚴或考評標準不統一、信息報送不及時等原因而導致項目考評工作影響本地區年度優良工地認定的,由考評主體承擔相應的責任。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4月14日